從技術層面來說,試管嬰兒性別選擇是可以實現(xiàn)的,但是在我國嚴禁非醫(yī)學需要的性別選擇。醫(yī)生在挑選移植所用胚胎的時候考慮的是胚胎質(zhì)量、發(fā)育潛能等綜合性指標,性別并不在考慮范圍,而且光靠肉眼是無法判斷性別的。但是第三代試管嬰兒技術(PGD、PGS)的確能夠鑒定性別,這類技術可適用于有性染色體遺傳性疾病的患者,特定的性別會出生攜帶遺傳病的患兒,因此需要在胚胎植入前做性別鑒定。但是這種方法有損傷胚胎的風險,且費用較昂貴,單純因為對性別的偏愛而承擔這樣的風險,得不償失且違法。